申请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委托代理人:周世国(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县人,现住远安县,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某于2018年4月16号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倪某某在银行的存款346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银行存单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倪某某在银行的存款34600元。冻结期限为2018年4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案件申请费366元,由申请人周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峰
书记员:刘丽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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