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世豪,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梅,上海励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徜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上海徜徉实业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孟文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