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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西平与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西平,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阳原县高墙乡段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永胜,经理。第三人:李三虎,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繁峙县。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西平与被告阳原宇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三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周西平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西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193.0元,由原告周西平负担。

审判员  闫润芳

书记员:贾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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