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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融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融
刘某某
杨芳(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王亚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融,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芳、王亚丽,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周融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融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周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12元,减半收取12106元,由上诉人周融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剑波
审判员:李锐
审判员:尹波涛

书记员: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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