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9元,减半收取计104.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楠
书记员:崔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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