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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周某等与黄某某、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周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周保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位为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述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畏,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某、周某、周豹、周保英、位为香与被申请人黄某某、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于被告黄某某与黄瑞宇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登记于被告黄某某与案外人蔡某某名下,蔡某某先于案外人黄瑞宇死亡且黄瑞宇生前未表示放弃继承,黄瑞宇对该房屋享有继承利益。原告申请保全黄瑞宇名下的房屋以及黄瑞宇享有继承利益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黄某某、蔡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黄瑞宇、黄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龚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芬英

书记员:张肖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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