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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王鹏顺
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延军,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立功、被告委托代理人王鹏顺、赵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承运的公共汽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因被告公司所属的司机紧急刹车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625元、误工费13826元(3400元/30天*122天)、护理费1300元(每月3400元/30天*13天、原告主张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13天*每天20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及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根据其提供的票据、部分与事实不符,故本院酌定为25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百零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625元、误工费用13826元、护理费用1300元、交通费用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上述费用共计162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承运的公共汽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因被告公司所属的司机紧急刹车导致原告受伤,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625元、误工费13826元(3400元/30天*122天)、护理费1300元(每月3400元/30天*13天、原告主张1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13天*每天20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及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根据其提供的票据、部分与事实不符,故本院酌定为25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九十条  、第三百零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625元、误工费用13826元、护理费用1300元、交通费用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上述费用共计162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梁怡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边超

书记员: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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