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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上海威斯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晴晴,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威斯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上海威斯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3.90元,减半收取计766.9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建芳

书记员:邸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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