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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莲花与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莲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松雅,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莲花与被告杨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莲花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力

书记员:茅海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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