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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丁皓、丁某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竞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丁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丁慰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丁皓、丁某、丁慰慈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能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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