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学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申请执行、承认、变更或放弃执行请求标的,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领取标的款物,代为申请延期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杨欢欢。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年5月22日,被告再次以上述理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请。被告杨欢欢既未提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二张及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被告杨欢欢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关于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有效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8日、22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原告随时索要,被告随时还款”。被告在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二张借条内容均为:“我本人杨欢今从周某某手中借到现金50000元整,伍万元整,注(此借条自签字日生效,具一切法律效率),借款人杨欢欢”,借款时间分别为2017年5月18日和5月22日。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供的借条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杨欢欢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未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欢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某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杨欢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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