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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委托代理人杜永生诉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杜永生
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郑锴(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女,汉族。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杜永生。
被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16号(10楼)。
法定代表人向光晓。
委托代理人郑锴,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4年9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26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审判长:戢运梅

书记员:王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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