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立国,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富裕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于鹏
书记员: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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