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航天
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郭雪敏
原告:周航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智江,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雪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李某某之妻。
原告周航天与被告李某某、郭雪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会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智江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周航天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被告李某某借原告50000元事实清楚,予以认定,应承担还款责任。该借款合同是原告周航天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将郭雪敏列为共同被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借条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周航天借款本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周航天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被告李某某借原告50000元事实清楚,予以认定,应承担还款责任。该借款合同是原告周航天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将郭雪敏列为共同被告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借条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给付原告周航天借款本金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杨会军
书记员:李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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