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奕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珏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奇艳,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高道林,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乐一村8幢24号204室。
第三人:上海高博稀贵金属厂,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泖泾西堍(华开公司内)。
投资人:高道林。
原告周某与被告上海奕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高道林、上海高博稀贵金属厂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张文星
书记员:夏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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