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群芳,男,1959年2月10日,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余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
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群芳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群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群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群芳负担。
审 判 长 丁 俊 审 判 员 吴月峰 人民陪审员 张俊武
书记员:童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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