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代理人:洪荣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福建南安市人,住福建省南安市,系周某某亲属(代理期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黄家湖大道31号。
法定代表人:李伯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峰,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剑峰,该公司职工(代理期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汉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审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与被上诉人鑫汉通公司公委托代理人陈文峰、张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鄂0704民初4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邹 围 审判员 陈 萍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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