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杨炯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轶峰,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杰赟,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上海聚效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效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追加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零公司)为被告。
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聚效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mediav.com)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侵权图片页面标注“360商业产品事业部”等字样。360搜索由奇虎公司主办,360商业产品事业部是三六零公司的部门。点击涉案网站(域名:mediav.com)的侵权图片,则进入天猫公司的网站(域名:tmall.com)。四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被告三六零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三六零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360搜索”的网络服务器及相应的计算机终端设备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被告聚效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三六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李加平
书记员:邵 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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