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袁如亮
兰某
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如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愿妮,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4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4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邓希桥
书记员:余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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