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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成与张某某、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继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孙续生,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岑延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李东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原告周继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岑延敏、李东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汝利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敏、宋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继成的委托代理人孙续生及被告岑延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李东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继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曾存在民间借贷纠纷,2015年12月8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院作出(2015)倴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周继成、张素艳于2016年1月1日前给付张某某借款本金32.7万元,并自2015年1月26日按年息24%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夏茂森、李淑芹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夏茂森分数次给付被告张某某人民币18.95万元。另11万元由本案原告周继成、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岑延敏、李东秋于2016年3月6日达成协议一份,但该协议书中被告张某某未签字。该协议约定:被告岑延敏、李东秋在辽宁省××区××房产一处,同意以该房屋作价人民币11万元为原告周继成抵顶应当偿还被告张某某的借款本金11万元,被告张某某同意。被告岑延敏、李东秋配合被告张某某将该房产过户到被告张某某名下后,此协议生效,过户费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上述协议达成后,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及钥匙由原告周继成交由被告张某某,后被告张某某认为涉案房产价值不足11万元未能实际履行,并于2016年5月13日按照(2015)倴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夏茂森的银行账户冻结。夏茂森提出执行异议称已经和被告张某某下达成和解协议,在其给付张某某人民币19万元后,其应承担的连带给付责任消除。被告张某某称并未与夏茂森达成其主张的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执复107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可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等证,可以认定本案原告主张的协议书系其为了履行本院(2015)倴民初字第3764号民事调解书,偿还被告张某某的部分借款所达成的抵账协议。该协议书虽没有被告张某某的签字,但根据其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并结合该协议书也并非仅是原告周继成和被告张某某的双方协议,同时还涉及到房屋的产权人即被告岑延敏和李东秋,也涉及到房屋的受让人即被告张某某(系被告张某某的弟弟),且相关人员在协议书上均已签字,被告张某某收到并一直持有涉案房屋的的产权证及钥匙的实际情况,应认定被告张某某对该协议内容知晓并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被告张某某虽未在该协议中签字,但原告周继成及被告岑延敏、李东秋已经将涉案房产的产权证及钥匙均交付被告张某某,应认定该协议已经成立。一般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是生效。该协议中约定“被告岑延敏、李东秋配和被告张某某将该房屋过户到被告张某某名下后,此协议生效”,被告张某某陈述经其考察后认为涉案房产价值不足11万元,导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的规定,本案房产虽未能实际过户到被告张某某名下,但并非原告周继成及被告岑延敏、李东秋之过错所致,故该协议已经生效。原告周继成要求确认涉案协议合法有效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继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岑延敏、李东秋于2016年3月6日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汝利 人民陪审员  鲁 敏 人民陪审员  宋 强

书记员:贾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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