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雄,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汉川市中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城东工业园霍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胡向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汉川市中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7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力
审判员 朱磊
人民陪审员 吴锦萍
书记员: 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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