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珍妍,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张某某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胡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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