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红某,性别:××,农民,患精神分裂症,住湖北省房县。
法定代理人:周国江,农民。
法定代理人:宋生玉,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任高军,性别:××,农民,住房县。
被告:胡某某,性别:××,农民,住房县。
原告周红某诉被告任高军、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周红某法定代理人周国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红某法定代理人周国江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系代原告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予免缴。
审判员 蔡应武
书记员:孟奕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