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某
龚升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原告周红某。
委托代理人龚升军,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某诉被告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红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某某在武汉铁路局武汉通信段无线车间的工资收入人民币50000元。原告周红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BM053富康牌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肖某某在武汉铁路局武汉通信段无线车间每月工资收入的60%,至冻结至人民币50000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周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肖某某在武汉铁路局武汉通信段无线车间每月工资收入的60%,至冻结至人民币50000元止。
审判长:海飞
书记员:彭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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