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月
高金鹏
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泊头市分公司
王旭
杨秀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月。
委托代理人高金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泊头市分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车站街39号。
负责人佟伟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秀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月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泊头市分公司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学亮
审判员:毕丽丽
审判员:尹晖东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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