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月
高某某
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泊头市分公司
王旭
杨秀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代勇
原告周某月。
原告高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孟祥栋,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泊头市分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车站街39号。
负责人佟伟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秀霞,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代勇,
周某月、高某某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泊头市分公司、代勇物件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月、高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学亮
审判员:毕丽丽
审判员:尹晖东
书记员:郭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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