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红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住所地玉某县城西大街919号。
负责人赵杰,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佳,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红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红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1元,由原告周红军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国 审 判 员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周立辉
书记员:李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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