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涉县。
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邯郸市峰峰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申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11月7日以被告主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申志军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申志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为77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孙魁林 审 判 员 马丽平 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
书记员:李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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