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国市。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周某反、周某某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景洲
书记员:郭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