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1970年4月20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被告:曹国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被告: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
被告:侯某某,男,现住玉田县。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爱民,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子建,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曹国富、江某某、侯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九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属于无效的指定管辖,乐亭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错误,应依法呈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有管辖权的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按地域管辖的规定,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但此案属于指定管辖,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原告周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吕晓颖
书记员: 郭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