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祝生,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法定代理人:彭某某,系原告周某1的母亲。
原告:周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法定代理人:彭某某,系原告周某2的母亲。
原告:周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法定代理人:彭某某,系原告周某3的母亲。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社平,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胡继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
负责人:刘城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天华,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彭某某、周某1、周某2、周某3与被告上海辉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陈雪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