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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赵某、江西锐丰金某某工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周光荣(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赵某
许先凯(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陈爱洲(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
江西锐丰金某某工具有限公司
张文涛
张熹(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荣,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人,无业,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先凯,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洲,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锐丰金某某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工业园(新320国道以北)。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熹,江西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锐丰金某某工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某、赵某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1元均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某某、赵某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1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丁盼

书记员:高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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