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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岷江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杨伯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黑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传喜(田某某之夫)。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宏洋公司提供了三份收条,意在证明证人王某原审出庭证明通过其介绍存在三笔借款共计8,050,000.00元,现宏洋公司已还款9,232,786.00元,导致原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耀华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苏 倡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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