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会,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工业小区中路。
负责人:李建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洪仪,该公司职工。
周某某与孙某、马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周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福星
书记员: 王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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