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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新与钮李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星,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鸿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钮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星,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周立新因与再审申请人李鸿晋、被申请人钮李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7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立新申请再审称,一、李鸿晋具有香港身份,其以非法保留的中国内地身份所实施的国内民事行为均为无效。李鸿晋以欺诈方式让周立新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合同。二、本案系争《委托协议书》和《备忘录》有保底条款应属无效,原审法院判决错误。三、周立新和钮李某的结婚、离婚、复婚情况判决书应查明,否则会造成原审法院执行漏洞。四、原审法院在查封财产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周立新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摘录户口登记表作为新证据证明李鸿晋2018年6月13日注销户口。周立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李鸿晋提交意见称,周立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对一审判决无异议,对二审判决免除钮李某的责任有异议。对周立新提交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在二审判决前李鸿晋是中国国籍,原审查明事实无误。
  被申请人钮李某未作答辩。
  李鸿晋申请再审称,一、系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周立新、钮李某共同承担付款义务。二、若认定系争债务不由周立新、钮李某共同承担,将对李鸿晋极为不公。李鸿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周立新、被申请人钮李某共同提交意见称,李鸿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立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王晓娟

书记员:史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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