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秭归县,现住秭归县。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5.00元,减半收取2352.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红
书记员: 梅可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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