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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郝某某、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郝某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府臣,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唐山市。
被告: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郝某养殖场,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西赵各庄村六组土路南塌陷大坑。
经营者:郝志军,该场经理。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郝某某、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郝某养殖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冰

书记员: 笪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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