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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赵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
赵家友(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阳镇常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仲其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家友,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河北省武强县武强镇西辛庄村。
委托代理人:刘广,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胡韦亮,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某、原审被告赵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俊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江丰主审本案、审判员张晓参加评议,书记员刘婷婷出庭担任记录,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苏三善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家友、被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广、原审被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胡韦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俊凯
审判员:张晓
审判员:王江丰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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