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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国、蔡某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立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邦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杜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

再审申请人周立国因与被申请人蔡某某、杜江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秭归县人民法院(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蔡某某修建房屋所开支的各项费用108346元,有建房开支的各项费用单据证实,周立国经质证后对各项费用予以认可,并同意在接受蔡某某修建的房屋归其所有的情况下,赔偿蔡某某的全部损失,故原判决支持蔡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周立国申请再审时提出蔡某某的建房费用不属实,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对该事实认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立国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周立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徐晓东
审判员 邓丽华
审判员 王四昌

书记员: 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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