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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周某某与周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建辉

书记员:赵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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