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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邢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刚,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邢彬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邢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佳木斯多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拖欠原告的购房借款本金73210元,利息56460(利息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本息共计12967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月利息8厘,如出现逾期,利率上浮50%,在合同履行期限中,被告出现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某提供的被告邢彬彬信息不详,经查找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联系电话有误,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退还周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艳文

书记员: 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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