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章惠,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代理人:吕渤,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健,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代理人:夏玲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梅丰村刘湾7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纪某、夏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已与被告纪某、夏玲玲庭外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已与被告纪某、夏玲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23元,减半收取246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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