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煜,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波,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惠某某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礼堂后。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龙,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应秋,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武汉惠某某捷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虹
书记员: 邹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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