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汪青(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汪青,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2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2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方向阳
书记员: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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