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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汪青(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汪青,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2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2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方向阳

书记员:胡志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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