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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惠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某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8)宁0205民初2196号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华,宁夏宁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惠某支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某区南京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负责人:崔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惠某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惠某支公司诉讼专岗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惠某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惠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华、被告李某某、平安财保惠某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露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3124.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58944.60元、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误工费13200元、护理费18000元、营养费3000元,共计132968.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2日14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牌号为×××的小型客车,沿红果子中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礼路十字路口右转弯处时,与周某某骑乘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周某某受伤。该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所驾驶车辆在平安财保惠某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周某某受伤后即被送往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闭合性腹部损伤等多处损伤,周某某住院治疗至2018年2月2日。周某某住院治疗结束后,经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次交通事故给周某某的身体、精神均造成了伤害,且因治疗、康复,亦给周某某带来了极大的财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某遂诉至法院。李某某辩称,对事实没有异议,对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判决,另外李某某已垫付4000元。平安财保惠某支公司辩称,对于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周某某诉主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双方没有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住院病案、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用药明细、住院医疗费发票、门诊医疗费发票、药费小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惠某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所反映的事实及李某某在周某某住院期间垫付4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周某某的宁夏惠冶镁业公司出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明细表,因系复印件,且无法和原件核对真实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但对周某某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吴天强护理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周某某的误工证明,因李某某、平安财保惠某支公司质证对周某某的工资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周某某月工资24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周某某的交通费票据,无法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但周某某因伤治疗、处理赔偿事宜,确会产生必要的交通费支出,本院结合本地经济情况及周某某的居住地与治疗医院的情况,酌定周某某的交通费损失为500元。平安财保惠某支公司虽在庭审中表示,周某某所主张各项赔偿款应参照宁夏××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数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进行计算,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将依法参照宁夏××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数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对周某某的相关损失进行计算。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车辆将周某某撞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本院对周某某的各项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33124.01元;2.护理费: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护理人员的工资收入及职业,本院以居民服务业予以计算,经鉴定周某某的护理期为90天,其护理费应当为11748.08元(47645元÷365天×9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周某某住院治疗21天,其计算金额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100元;4.误工费:周某某月工资收入2400元,因伤致残,误工期限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018年1月12日至2018年6月25日,共计165天),误工费应当为13200元(2400元÷30天×165天);5.营养费:经鉴定周某某的营养期为60天,其主张每天50元亦无过高情形,故本院对周某某主张的营养费3000元予以支持;6.伤残赔偿金:29472.30×20年×10%=58944.60元;7.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500元;8.鉴定费:16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周某某年近60岁,遭受此次交通事故对其身体、心理均造成了较大冲击,周某某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元亦无过高情形,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依据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规定,平安财保惠某支公司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周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周某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6392.68元。同时,因李某某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因此剩余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8224.01元,由平安财保惠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周某某支出的鉴定费16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由李某某承担,因李某某在周某某住院期间曾垫付4000元,因此待平安财保石嘴山支公司支付周某某赔偿款后,周某某返还李某某垫付款2400元(4000元-1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惠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96392.68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28224.01元,共计124616.69元;二、原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李某某垫付费用2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44元,被告李某某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韩雷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姣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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