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系原告周某某妹夫。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锋,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蔡某某申请对原告周某某的十级伤残及45天误工期进行重新鉴定,本案应中止审理,待重新鉴定后再恢复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付立新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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