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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蒋少泽、吕某、陈佳媛、唐山运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静乐县鑫昌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蒋少泽系雇佣司机,责任应由实际车主承担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少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蒋少泽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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