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个体户,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代理人:沈培培,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
法定代表人:许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林钊,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武汉市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未与被告就工程款作最终决算,工程尾款数额尚未确定,原告以此为由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未与被告就工程款作最终决算,工程尾款数额尚未确定,现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炎林 人民陪审员 江贤俊 人民陪审员 吴金芳
书记员: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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