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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季春,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华,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双桥社区应山府商业A3栋。法定代表人:潘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善斌,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8)鄂1381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8)鄂138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周 鑫
审判员 李 超

书记员: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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