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50年4月20日,汉族,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巴东县茶店子镇人民政府,地址湖北省巴东县茶店子镇金店街243号。
法定代表人郑爱华,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尚武,巴东县茶店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巴东县茶店子镇人民政府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向 媛 审 判 员 贾鹏程 人民陪审员 谭魁甲
书记员:张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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